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 本站     更新时间:2017/11/15 13:41:55     阅读: 809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院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教学院、直属单位(处、室、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

第五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院与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院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  社会合作处是学院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和学院综治办公室的要求,在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检查、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更新、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月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教师和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各单位要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学院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通过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内容。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连接使用接线插座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和热得快,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使用人或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使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单位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名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各单位应实行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夜间进行实验,实验室必须有人值班。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各单位必须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院相关部门和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院安全应急体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院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相关管理办法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1115日印发